规章制度
读者文明公约
一、校内读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入馆。
二、校外读者来馆查阅文献,凭单位介绍信或本人有效证件到馆内办理入馆手续,持手续查阅资料。
三、在馆内借阅图书、机检、自习或参观,必须遵守图书馆的有关规章制度。在发生违章、违纪情况时要自觉服从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管理 和接受按规定进行的处理。
四、图书馆是文明学习场所,读者应自觉维护图书馆文明的秩序、整洁的环境、安静的学习氛围,不得在馆内吃东西、乱丢纸屑、大声喧 哗。
五、爱护公物人人有责。读者应爱护馆内一切公共设施,不得乱写乱画。
六、为确保图书馆的安全,严禁在馆内吸烟,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入馆。违章在馆内吸烟者将按章罚款。
七、经出口通道时,如遇监测器报警,有关人员应主动接受值班工作人员检查,不应有不文明礼貌的言行。
读者入馆须知
一、凡我院师生员工均可持图书馆办理的借书证入馆,外单位人员入馆必须办理有关手续。
二、入馆读者要维护公共秩序,请勿喧哗、吹口哨、打闹,保持安静的学习环境。
三、入馆读者要衣着整洁,讲究文明,不得穿背心、短裤、拖鞋入馆。
四、馆内禁止随地吐痰、乱扔纸屑、果皮等杂物,入馆读者要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。
五、图书馆是重点防火单位,馆内严禁吸烟,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入馆。
六、严禁携带食物、饮料入馆,以防虫害、鼠害。
七、读者要爱护文献资料,爱护馆舍,爱护家具等公共设施,不得乱刻、乱划。
八、入馆读者要严格遵守图书馆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,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读者入库须知
一、图书馆书库实行全开放的借阅管理模式,凡我院有借书资格的教职工、学生均可以入库选书。
二、入库读者须凭借书证及胸卡(高职班学生需另持学生证)在入口处领取代书板后,方可入库选书。
三、读者个人的书刊、书包等物品不得带入库内(可放在图书馆入口存包处),不得将书库未办理借阅手续的图书带出室外。
四、保持室内清洁,禁止随地吐痰,乱扔纸屑。禁止在桌椅上涂写刻划。
五、保持室内安静,不得喧哗、吵闹,严禁在库内打拨手机。
六、选书时要正确使用代书板,对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者工作人员要进行指导。
七、选好书后,要交回代书板,到借还书处办理借书手续。库内的工具书不得借阅。各类图书需要检查是否有残缺页等损坏现象。
八、逢停电或计算机出现故障时,暂停借阅。
九、入库读者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则。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入库资格。
读者借阅规则
一、图书馆借阅室藏书实行开架借阅,本馆所藏图书,除工具书、古籍书在馆内查阅外,一般中文图书均可借出馆外阅读。
二、图书馆使用校园一卡通进行图书的借还,教职工每卡限借图书5册,借期60天;学生每卡限借图书2册,借期30天。
三、借阅图书的读者应对所借图书进行检查,如发现破损、缺页等问题及时通知工作人员,并请工作人员盖章加以标注。
四、读者借还书时,请仔细核对电脑屏显信息,确认后方能离开。
五、所借图书 应按期归还,若需继续借阅应办理续借手续,到期未读完者可以续借,过期不还而又不办理续借手续者,按天累计缴纳过 期费0.1元/天(寒暑假不计入借书时间),每种图书只续借一次,时间同原借期。
六、馆藏图书借出后,如遇特殊需要,无论到期与否,图书馆有权调回。
七、某种图书如已全部借出,读者可用计算机办理预约借书。
八、读者未办理借阅手续,不得将图书带出图书馆。
九、读者应爱护图书,不得将图书污损、圈点、划线、批注和遗失。 如有上述情况,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读者阅览规则
一、我院图书馆阅览室实行开架阅览,读者必须遵守学院及学院图书馆的有关规定,自觉接受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。
二、读者入室阅览应讲究文明礼貌,严禁读者携带各种食品、饮料入室,除笔记本和文具外,其它物品请存入存包处。
三、读者穿着要整洁大方,严禁穿背心、拖鞋入内。
四、读者阅览每次限取期刊一册,或报纸一种,不可多取,以免影响他人阅览。闭馆前十分钟读者应主动归还所借阅报刊,并放回原处。
五、读者应保持室内整洁、肃静,禁止吸烟、随地吐痰、乱扔杂物等,不准在室内吃零食、大声喧哗、打电话等,不得有勾肩搭背、搂抱 等有伤风化的行为,对不听劝告者工作人员有权将之请出室外或按规定予以罚款,情节严重者交学院保卫处处理。
六、读者应自觉爱护报刊、桌椅、报架等设备,不得在报刊上涂抹、勾划、撕割、折页,不得在桌上刻划、书写。如有损坏照章赔偿。
七、本室报刊只限室内阅览,不得携出室外,未办手续而携出室外者,按偷书处理。
图书遗失、损坏、赔偿的暂行规定
一、图书馆藏书是国家的文献信息资源,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。广大读者应自觉爱护图书,丢失、损坏要赔偿,盗窃 者更要受到惩罚。
二、凡遗失图书,原则上以相同版本的新书赔偿(旧版本可用新版本赔偿),每本核收条码、加工手续费三元,如买不到原版本书,按照 图书价格的一定倍数赔偿:
1、出版或印刷年在2000年以后的图书(含2000年)按书价的3倍交纳;出版或印刷年在1991—1999年的图书(含1991、1999年)按书价的 3-5倍交纳;出版或印刷年在1990年以前的图书(含1990年)按书价的5-10倍交纳。
2、丢失是多卷书中的一册,按整卷图书价格的3-5倍,未丢失部分仍归图书馆所有,赔偿者不得索要。
3、遗失孤本书、工具书等珍贵图书按5-10倍赔偿。
三、请爱护图书,不得污损、撕页,不得在图书上批注、圈点。如有上述情况发生,在不影响阅读情况下按图书价格视其损坏程度交纳图 书损坏赔偿金;如果损坏严重,按丢书参照第二条处理。
四、读者借阅图书必须办理借书手续,凡未经许可或办理借书手续将图书带出室外者,按偷窃图书行为处理。偷窃图书者,视情节轻重给 予一定罚款,情节严重者,报请学院给予纪律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