图书馆关于开通校园一卡通图书借阅功能的通知
各系、各处(室):
金盘图书馆自动化管理系统与校园一卡通系统已实现全方位对接,各项数据即将调整到位,一卡通数据完善后,图书馆可面向全院师 生实现一卡通借阅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校园一卡通的开通时间及有关事项:
1、自11月19日起,全院教职员工和2012级新生可持一卡通到图书馆各借阅室进行借阅。
2、老生因一卡通数据中没有照片,借阅时需持校园一卡通及有效证件(身份证或学生证)进行借阅。
二、归还图书的通知:
1、为了实现图书借阅证到校园一卡通的正常转换,请已借书的读者于11月16日之前归还所借图书。另,在富士康实习的读者自返校后 10日内归还所借图书。
2、如所借图书遗失,根据《图书遗失、损坏、赔偿的暂行规定》办理相关手续。
3、11月16日之前归还超期图书的读者可免除超期赔款,超期图书名单详见图书馆网站超期公告(http://tsg.ytetc.edu.cn/)。
附件:《图书遗失、损坏、赔偿的暂行规定》
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
图书遗失、损坏、赔偿的暂行规定
一、图书馆藏书是国家的文献信息资源,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。广大读者应自觉爱护图书,丢失、损坏要赔偿,盗 窃者更要受到惩罚。
二、凡遗失图书,原则上以相同版本的新书赔偿(旧版本可用新版本赔偿),每本核收条码、加工手续费三元,如买不到原版本书, 按照图书价格的一定倍数赔偿:
1、出版或印刷年在2000年以后的图书(含2000年)按书价的3倍交纳;出版或印刷年在1991—1999年的图书(含1991、1999年)按书 价的3-5倍交纳;出版或印刷年在1990年以前的图书(含1990年)按书价的5-10倍交纳。
2、丢失是多卷书中的一册,按整卷图书价格的3-5倍,未丢失部分仍归图书馆所有,赔偿者不得索要。
3、遗失孤本书、工具书等珍贵图书按5-10倍赔偿。
三、请爱护图书,不得污损、撕页,不得在图书上批注、圈点。如有上述情况发生,在不影响阅读情况下按图书价格视其损坏程度交 纳图书损坏赔偿金;如果损坏严重,按丢书参照第二条处理。
四、读者借阅图书必须办理借书手续,凡未经许可或办理借书手续将图书带出室外者,按偷窃图书行为处理。偷窃图书者,视情节轻 重给予一定罚款,情节严重者,报请学院给予纪律处分。